0311-66567075
协会介绍
联系我们

传真:
电话:0311-66567075
邮箱:sjzsylhyxh @163.com
邮编:050000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嘉和广场3号公寓楼2416室


石家庄市养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石家庄市养老协会(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石家庄从事养老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发展养老事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有效支持和参考;研究养老服务行业发展趋势,加强与养老服务产业联系,搭建养老服务产业合作和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维护行业规范和公信力;协调相关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事宜,为积极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为石家庄市民政局,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石家庄市。本会办公场所设在裕华区石栾路2号副1号002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养老政策研究与宣传、参与政府养老体系建设、制定推广行业标准
(二)养老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养老护理人才交流 、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服务的规范运营与品牌推广
(三)智慧养老、养老文化、健康娱乐、引进推介养老产品
(四)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本会亦可邀请在养老服务产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加入本会。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养老服务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应为从事与养老服务产业有关的生产、管理、服务、研究、教育培训或项目开发的企事业或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应为热爱养老服务产业的专业人员和爱心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颁发会员证。
    (四)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或个人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的权利;
    (六)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相关产品展览、论坛、研讨、服务信息交流活动的权利;
    (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交流的权利;
    (八)有树立公益形象,被授予石家庄市养老协会授予会员证书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并执行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为本会提供捐赠与赞助。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经核实,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五)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本会会员数量超过300家以上时,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全部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的数量应不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1/3,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和管理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含预算和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审议须以举手通过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三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正常参加会议的,必须按时请假,不允许其他人代替参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聘任制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期满连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会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需调整为副会长的,需经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公开投票决定(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本会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需调整为副秘书长单位的,需经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公开投票决定(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此决议必须留存会议纪要并有参会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养老服务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代表本会对外参加各种活动;
     (六)检查秘书处和本会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会议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建议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制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七)制定和执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八)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聘任制秘书长为本会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五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至少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展的活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石家庄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